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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1、与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划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园林绿化全部行政处罚权;承担水务、市监、环保部分行政处罚权。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节水、污水事项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 例如市住建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日常检查等方式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有关材料,并对后期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与住建部门同等处理

相关依据  
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石办字【2019】36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3、《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2017】24号)
案   例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管理权与处罚权事项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使用。例 :某房地产开发单位违规销售,住建部门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对违法情况进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移交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城管部门收到材料后要进行登记、复核,需要住建部门配合的,应向住建部门发函,住建部门应当配合。处罚决定书开具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时向住建部门通报处罚情况;日常监管工作仍由住建部门负责;违法行为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移交法院启动非诉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