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督导检查等手段对市内四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监管,发现涉嫌违规销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有关材料。 |
2.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发现或住建部门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罚后将处罚结果告之住建部门 |
3.市公安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土地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