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民政局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民政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

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站(点)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主动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救助管理相关职责。

市公安局

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任务,强化街头管理和解救工作;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治安工作进行监管。

市卫健委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确保其得到有效救治。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指导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任务,依法依规做好防范和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发现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的,要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市交通局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车站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救助,并为救助管理机构送返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乘车方便,畅通进站购票渠道。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济、救助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市教育局

负责安排流浪乞讨适龄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调剂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适合入学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救助和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协助其建立和完善食品和药品安全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救助和托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消防管理制度。

相关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7号); 5.《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案   例  
2014年4月X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裕华东路有一流浪人员睡在马路上,接警后裕华东路派出所出警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救助管理站。入站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法完整说明自己身份、户籍及亲友信息,怀疑其患有精神类疾病,本着先治疗的原则送入优抚医院。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发现其有严重的皮外伤、烧伤,病情危急,救助站积极和优抚医院沟通协调转院治疗,进行手术后被救助者病情逐步好转。在其住院期间,查出其身份:李XX,男,42岁,河南省XXX地人,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帮助其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