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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5.区划地名工作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外事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园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按照地名管理法规有关“涉外协定、文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薄、邮政编码册等密集出版物”均应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之规定,负责标准地名推广使用,积极配合全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

相关依据  
1、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2、《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 4、《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号) 5.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6.《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
案   例  
相关规定:地名是社会基础信息。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若有违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例: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政府批准的标准名称使用,其广告存在非标准地名宣传问题,造成“一地两名”及地名信息混乱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