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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9.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市民政局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省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审批服务,推动完善救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市司法局

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城管局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市交通局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相关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案   例  
某地发生1名流浪乞讨人员晕倒街头,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该人员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该流浪乞讨人员未满14周岁,系流浪儿童。当地民政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教育矫治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强迫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该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