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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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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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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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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税务局 |
市税务局指导各县市区税务局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如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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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科技局 |
负责全市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省科技厅规定额度(50万)以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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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3、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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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卖方持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技术卖方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到财政、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优惠。税务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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