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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国税局稽查局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等案件的移交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等案件的接收

相关依据  
《刑法》第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58、59、61、62、63、64、65、66、67、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第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310号)第3条
案   例  
某公司,采取设置两套帐的方法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将该企业移送市经侦支队。甲公司与乙公司相互勾结,利用前者向后者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先付款后资金回流的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甲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