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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2.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

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联合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交管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路面执法时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的阻截劝返工作。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执法证据,由行政审批局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审批局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市工信局

对本市公告内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9.《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运输超载治理工作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10.《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11、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 12、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冀交公〔20018〕337号)
案   例  
某联合超限检测站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车辆装载钢筋涉嫌超载超限运输,经引导至联合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咨询工信部门,为出厂合格,但有人擅自进行了改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施改装的企业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