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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6.燃气、供水、供暖、电力价格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水、电、燃气、热产品价格相关政策;制定或调整本市主城区供水、供气、供热销售价格方案;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价格管理工作,需要价格听证的,牵头做好价格听证的相关工作(工农业产品价格处)

市水利局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

负责配合市发改委研究提出供水、供热、供气价格初步方案,配合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和价格政策的平稳出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燃气、供水、供热、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价格投诉案件进行处理

相关依据  
1.《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4.《河北省定价目录》;5.《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价工字[2003]第28号);6.《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 );7.《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管规〔2018〕38号);8.《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
案   例  
1.研究制定或者调整价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价格,由供水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初审,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价格决策,与市水利局联合发文执行;相关企业未按价格政策规定收取水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 2.研究制定或者调整主城区供水、供热、供气销售价格,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调(定)价程序,研究提出初步价格方案,经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配合,组织好价格听证相关工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共同组织政策平稳出台。相关企业未按价格政策规定收取水、热、气费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