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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市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城区各义务教育段学校及主管的区教育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教育部、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

2.检查区教育局对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定程序和依据、招生政策制定是否科学规范,监管是否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学籍管理系统监管。

2.招生过程巡查。

3.招生结果抽查。

4.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系统监督各区、各校招生情况;监督各校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2.推进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各类学校招生过程中,市教育局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每年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生政策。每年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各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各区教育局将核准通过的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2. 公布招生片区。区教育局将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向社会公布。

3.招生过程中,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招生结束后,市教育局抽查部分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政策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各区教育局制定的招生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由市教育局责成相关区教育局予以整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市教育局对各区教育局的年度考核指标。区教育局存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招生政策事件的,由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对出现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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