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导评估对象
根据市教育局“三定”规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1.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省、市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
2. 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3.市组成评估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
4.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
5.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四、督导评估措施
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审核。
3.组织督学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
4.审核督导评估报告。
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事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