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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对象

  根据市教育局“三定”规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1.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省、市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

2. 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3.市组成评估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

  4.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

  5.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四、督导评估措施

  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审核。

  3.组织督学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

  4.审核督导评估报告。

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事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的监督。


上一条 八、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基建、维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