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中心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减缓缴及贷款等三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减缓缴及贷款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区、县(市、区)管理部、个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减缓缴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减缓缴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操作,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是否合规;
2、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是否定期与缴存单位及个人对账;
3、是否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
(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贷款合作项目资料是否合法、真实、齐全;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按规定审批贷款;
4、是否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5、是否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
6、贷款保证金的管理是否规范;
7、是否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
8、是否随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贷款规程;
9、贷款计息是否准确;
10、贷款的回收款项是否及时记账;
11、是否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稽核审计和专项稽核审计的方式进行。日常稽核审计按照稽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专项稽核审计由稽核审计科根据中心安排及具体情况拟订稽核审计方案,经中心主任批准后进行。
(二)稽核审计科在实施稽核审计五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稽核审计部门。
(三)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事项实施稽核审计后,征求被稽核审计部门的意见。被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在接到稽核审计征求意见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反馈。
(四)稽核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出具稽核审计报告。
(五)稽核审计科对执行稽核审计报告的情况进行后续督查,跟踪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区、县(市、区)管理部、个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减缓缴及贷款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减缓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减缓缴业务未按照规定操作,资料存在虚假,手续不全,提取额度不符合规定的;
2、各项业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未按期与缴存单位及个人对账的;
3、未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的。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贷款合作项目资料存在违法、虚假、不齐全的;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存在虚假的;
3、未按规定审批贷款的;
4、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
5、未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的;
6、未对贷款保证金进行规范管理的;
7、未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的;
8、未及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修订贷款规程的;
9、贷款计息存在错误的;
10、贷款的回收款项未能及时记账的;
11、未能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许可,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