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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化工园区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福利企业  

单位: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三)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六)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监管期内的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进口设备是否存在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现象;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查。由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所辖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度普查,普查率达100%,区级税务部门对所辖福利企业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为减少重复检查,可与民政部门的普查一并进行。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投诉举报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可以由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联合检查,也可以各自单独检查,一般采用普查形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民政单独或会同国、地税、残联等部门组成检查组;

(三)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清点核实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安置比例;召开座谈会或发放调查表及找残疾职工做问询笔录等了解情况;填写监督检查备案表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日常督查;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开展年度实地普查。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福利企业存在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违反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上一条 (二)企业投资项目事项
下一条 (四)规划建设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