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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化工园区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规划建设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  

单位: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辖区规划、建设、市政等管理职权即园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划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辖区规划、建设、市政等管理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根据市级对口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委会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规划、建设等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及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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