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中心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未建制、逾期不缴或少缴、违规支取、提供虚假材料和违规骗贷等五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事项。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依据、程序、结论是否合法;

(三)出具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数据采集、资料报送和现场检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二)稽核审计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对中心的执法卷宗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上一条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委托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