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联合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首先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对使用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申报使用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单位资金投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