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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关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环评编制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跟踪评价等方式督促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规划范围内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对各地执行规划环评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督促规划编制机关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督促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规划环评抽查、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规划内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监督审批部门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规划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未按规划要求如期建成的,监督审批部门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除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一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下一条 (四)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