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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评机构其评价资质使用范围及评价内容,是否有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负责对注册地在本市的所有环评机构在资质的范围发生变更或申请延续时的核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信息公开等措施,定期对环评机构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环评机构作出处理建议,上报省环保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环评机构的检查分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省环保厅,同时公开检查结果,便于公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建议上级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环评机构未按照其资质评价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令改正。
上一条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关的监管
下一条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