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在水源地、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权限的县(区)级环保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定期巡查的方式进行排查;
(二)联合所属区域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排查;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排查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与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会商;
(二)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采取与所属区域相关职能部门互通信息的措施,及时排查有关情况并研究对策。
五、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库区管理的部门,同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机关,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