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年度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各县(市)、区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各县(市)、区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县(市)、区开展日常、年度减排核查;
(四)配合国家和省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初审查并确定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按照省工作要求,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减排日常核查;
(三)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市减排任务进行年度核查;待省核查后,对各县(市)、区核算年度减排完成情况;
(四)通报各县(市)、区年度减排完成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时完成进度要求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地区进行通报、减排预警、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