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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督导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

、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年度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各县(市)、区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各县(市)、区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县(市)、区开展日常、年度减排核查;

(四)配合国家和省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初审查并确定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按照省工作要求,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减排日常核查;

(三)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市减排任务进行年度核查;待省核查后,对各县(市)、区核算年度减排完成情况;

          (四)通报各县(市)、区年度减排完成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时完成进度要求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地区进行通报、减排预警、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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