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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定属于市本级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检查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

上一条 (七)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督导
下一条 (九)对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