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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核与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产生电离辐射或电磁辐射的工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许可、退役等环节是否按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放射性物质、放射源、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场所、人员检测档案,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及日常自查记录等。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重点关注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监控设备、工作信号、个人防护、防止误操作装置和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等安全措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三)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台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管理、工作场所和贮存库辐射安全管理和监测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建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监督检查:指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本监督检查规范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非例行监督检查: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前的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有关设施退役的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督检查和相关的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某类活动或为达到目的而专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辐射工作单位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4次。对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差的单位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对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好的单位视情况减少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前会议

监督检查组应首先召开检查前会议,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监督检查目的、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然后由被监督检查单位介绍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管理和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现状及上次监督检查后的整改情况,同时提供书面材料。

(二)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和内容的符合性;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查台帐、档案、记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情况;对工作场所开展现场监测。

(三)填写监督检查表

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按要求填写《石家庄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表》,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双方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四)监督检查后会议

现场检查结束后,召开检查后会议,双方在会议中充分交换意见后,由监督检查组形成并宣布现场监督检查结论,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现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现场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电话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想发证机关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对检查表中打有“*”号的项目,要求被检查单位必须符合,有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决定采取执法行动时应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经济、健康和安全问题等的负面影响与执法行动带来的利益比。

(二)跟踪重大问题的发展。必要时,根据发证机关指令先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三)在发证机关对重大问题作出评审结论或处理意见后,有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行动。检查组对后续行动进行跟踪监督。

(四)在监督中确实发现持证单位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达到法规处罚程度的,应报告发证机关对持证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五)检查组应将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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