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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区划地名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和使用地名的各类单位和各类实体。

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界线、界桩和地名标志的设立及维护情况

(三)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察看与网络察看相结合。

(二)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察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现状

2、实地察看街地名标志设置和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居民点和交通导向标志使用标准名情况;

3、经常性从网络、各类媒体、图书出版市场和各类户外广告发现使用非标准地名线索;

4、借助市长热线、数字城管管理平台作用,适时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规定持相关执法证件到实地进行察;

2、对存在违规的,先行口头通知纠改,对不能按时纠改的,发放书面违规告知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

    3、限期内不纠正的,执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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