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市区两级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市级主要对各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现为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制订此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城管综合执法活动的各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合理性审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案卷组卷标准、合法性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城管局根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各区城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撤销。
(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执行不恰当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标准的;
(三)未按照标准进行行政处罚案卷组卷的;
五、 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一)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野蛮办案、粗暴执法,给城市管理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暂扣或依法登记保存的物品截留私分、擅自使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所办案件实事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处理结果显示公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发放各种证照,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限办案的;
(六)严重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行政执法规范的行为。
(八)乱用职权、吃拿卡要、玩忽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