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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挖掘市政设施项目)  

 单位: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被许可人从事挖掘市政设施等审批事项活动的日常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加强批后监管,严格督促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挖掘城市道路,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按许可的时间、范围和要求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2. 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施工明白牌,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3. 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

4. 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5. 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6. 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及时报告有关单位验收,并通知道路维护单位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原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政设施的完好性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严格督促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

  () 许可项目完成后,对市政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 资料审查。

  () 批后监管。

  () 许可项目完成后,市政设施的完好性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到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

()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其中之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一条 (三)对户外广告管理事项的监管
下一条 (五)对属地管理的市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