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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会化机构车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检验审核、检验巡回监管、检验网络监管等方式。

检验审核程序:对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上报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车辆核发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

检验巡回监管程序:联合质检,通过巡回检查、档案复核、适时抽查等手段对各检验机构实行“不定时、不定点”联合检验监督整治工作。

检验网络监管程序:实时监管各检验机构视频,分析异常数据,协调巡回监管岗做好对各检验机构的督查及问题反馈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对发现涉及嫌疑车辆、违法车辆等情况,锁定车辆PDA信息,并进行有关车辆调查;

2、对上线检测或人工检验的车辆通过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进行监管;

3、审核检验机构上传送检车辆照片、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膜、行车证的扫描件、录像及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4、对检测合格车辆审核通过,并核发年检合格标志;

5、对检验机构没有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测或需对送检车辆要进一步核查的(如大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弹簧片、轮胎花纹、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等项目),不予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质监局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进行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对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检验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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