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保安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2、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3、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