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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金融安全防范设施许可是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阶段的许可。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机关按照职权分工履行金融安全防范许可事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金融安全防范的行政许可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5 %/年。

1、针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影响大、治安隐患突出的金融单位及所在的公安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3、对取得金融安全防范许可证的金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4、通过统一部署的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公安机关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2、公安机关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不定期对市、县公安局列管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公安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金融单位及下属公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2、专项安全检查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3、省公安厅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责令相关市、县公安局予以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4、省级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组织全省市、县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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