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市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运行,保障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教育局对各处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教育局各职能处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 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
(六)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