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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属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月巡检、季维护和年检查测试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上一条 (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