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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5. 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6.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季度原则上抽查不少于2%的企业,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交由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责成属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其零售经营资格。

    成品油经营企业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据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理。

上一条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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