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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相关规定,市商务局负责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工作。

一、监管对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对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及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二)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帐的检查;

(三)单用途卡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四)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五)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问题、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企业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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