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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市商务局负责牵头规范促销服务费等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零售商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上一条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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