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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我省于2014年8月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相关备案事宜下放至设区市并按属地原则实施管理。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监督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预案。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证明材料;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企业开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专用账户,并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五)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缴纳备用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备用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八)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十一)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是否备案;派出劳务人员是否备案。

(十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十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十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十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十六)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是否及时处理。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开展2次,每次抽查企业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准备检查材料、组织实施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的程序,组织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公示,并上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辖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表,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检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20个工作内公示;对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我省《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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