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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准项目: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 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备案项目: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 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 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监督原则

1.分级监管。已核准、备案项目由市、县两级监管主体分别对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备案项目进行监管。

2.就近监管。未批先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监管主体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未批先建项目应及时责令停工,并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在线监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2.现场核查。核准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备案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分为在线监测和现场核查,通常按以下  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

1.确定现场核查中介机构;

2.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3相关处室向现场核查机构下达委托书;

4.相关处室与咨询评估机构鉴定委托合同;

5.相关处室向项目单位下达核查通知;

6.听取介绍;

7.查阅台帐;

8.实地堪察;

9.面谈询问;

10.情况汇总;

11.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在线监测:

根据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的项目清单,定期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对项目建设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管,对通过在线平台发现的疑似问题,要通过现场查看或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核准项目:

1.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 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2.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 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3.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 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 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 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 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4.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 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 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 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备案项目:

1.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 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2.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 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3.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 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 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 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4.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 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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