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装工程。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总投资3亿元以上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到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质保体系、人员和设备配备及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程项目有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
(三)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三检一评”(自检、互检、专检,工程质量评定);
(四)设备、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等有无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以及各项技术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施工是否有记录,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是否有手续,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或验证;
(六)除按规定对必检工程部位进行检查外,还要视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实量、实测的抽检;
(七)监督检查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四方参加的“三查四定”工作(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八)安装工程竣工后,对施工(或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记录、检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技术签证,设计变更、交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等)进行审查或抽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分阶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安装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办理监督手续;
(二)确定监督负责人,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三)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管理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对重要部位抽查、抽测;
(五)对施工中形成的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六)对工程交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七)出具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了《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