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发改委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改委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  
 

为加强节能审查监督管理,确保节能审查有关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节能降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需设区市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取的检查方式,如果项目少,可100%进行检查。主要是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台账资料、到项目实地核查方式进行。

(二)对投诉、举报有突出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双随机抽取确定检查的项目单位,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检查。

(二)对项目单位材料检查,主要内容:

1.项目设计及施工技术文件;

2.竣工验收材料;

3.能源消费统计及相关财务台账;

4.节能管理文件,设备台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5.能评审查报告、审查意见。

(三)对项目建设现场查验。

(四)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并作出整体评价。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抽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对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其他问题,依法依规已送其他部门查处。



上一条 (三)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
下一条 (五)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