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备案权,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商务备案职能。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有不属于本县(市、区)管理职责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备案监督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修正并进行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备案职权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