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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促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权下放后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备案权,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商务备案职能。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有不属于本县(市、区)管理职责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备案监督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修正并进行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备案职权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