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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落实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2017]132号)在教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范教育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比例原则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 标准规范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2017]132号)已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在石家庄教育局网站执法公示专栏公布。网址:http://www.sjy.net.cn/a/xzzfgs/index.html

  三、 有关措施

  (一)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形势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本地实施,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适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卷评查、执法审查、指导培训等配套制度。

上一条 二、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四、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