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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③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⑤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2)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2.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1)入库的储备粮没有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账保管;没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规定“毎年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没有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计划。

(4)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责令限期改正,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动用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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