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技术转移机构监管
单位: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合作处
为大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维护良好的创新服务环境,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河北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配合河北省科技厅监督检查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管理、服务业绩情况,财政科技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配合河北省科技厅或者直接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反映、申诉、检举、控告,以及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每年一次,抽查面为20%)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反映、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权调阅技术转移机构的原始经营管理资料,并及时提取相关证据。
(二)受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河北省科技厅开展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一)监督检查人员听取被查单位经营管理、服务业绩和财政科技支持经费使用情况介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财务报表等。
(二)调查了解被查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情况。
(三)如发现有管理不善、连续2年亏损;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受到查处或败诉的;违规使用财政科技支持经费的,监督检查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查实,不符合技术转移机构条件的,取消技术转移机构称号。
(二)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技术转移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