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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县级统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统计违法案件。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是指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统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七)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八)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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