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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  

(三)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六)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七)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拟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统计执法监督处拟定检查计划,有关专业处室草拟统计执法检查方案,交统计执法监督处协商、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

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有关专业处会同统计执法监督处协商,提出拟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组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或检查通知形式下发被检查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待查统计调查对象,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4.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

5.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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