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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石法办〔2018〕14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

一、规范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二、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规范方式

贯彻执《石家庄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有关措施

(一)市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市、区)统计部门在《石家庄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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