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市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账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务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直接查处或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