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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的监管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的监管

单位:市国资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立项申请、工作程序、工作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审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收到监管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报告后,依据清产核资制度,对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对不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及时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

   (二)企业经核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于接到同意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并向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在规定时间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需经国资委同意。    

   四)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相关资产损失能够认定的,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失挂账处理意见;对确实因客观原因,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审定核准的,企业可以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继续收集证据,另行补报(一次)。

   (五)对审核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及时行文批复企业。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60个工作日内要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资委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审核。另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企业要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和建立相关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对同意核销的各项实物资产损失,应组织力量积极处置、回收残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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