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单位:市国资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级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
(三)办理产权登记的及时性;
(四)产权登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等情形,如应评估未评估,应备案未备案,应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产权登记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检查。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年报审计情况组织力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同时对监管企业的产权重新登记数据深入分析,理清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布局结构,找出问题,对监管企业下一步布局结构调整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企业未按规定时限范围程序进行登记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采取措施追回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