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单位:市国资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因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并购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方法、依据及评估过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每年1月底前,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对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二)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资产评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检查。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监管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监管企业有应评估未评估;提供虚假材料;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行为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采取措施追回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