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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对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三)监督检查可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行政复议处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通知其限期履行;

通知受查单位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干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治机构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

(四)不按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以权谋私的;

3.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4.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5.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下一条 2.对全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