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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对全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社区矫正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社区矫正及帮教安置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学习、教育、培训;是否定期家访、了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思想动态;是否按规定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公益活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通过听汇报、实地检查、电话随机抽查、手机定位、查阅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档案资料、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等方法,监督检查了解我市两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明确社区矫正管理处工作人员分工及职责。

(二)对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

(三)检查经费保障落实情况。

(四)市局加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手机定位检查、问询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考试、考核等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手机定位出现问题的,及时通报县(市)区司法局处理,确保人员不失控、不脱管。

(二)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考核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 1.对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3.对全市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